联合履约机制 (JI)
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之一,适用于发达国家投资在另一发达国家的减排项目。
联合履约(JI)是什么?
联合履约机制鼓励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通过项目合作达到减排,同时鼓励在合作的国家间进行技术和经验转让。
京都议定书要求某些JI项目是经过核实的(即以认可的经营实体对PDD和减排的确定为准)。
JI项目的PDD确定跟CDM项目的PDD核证相类似。如果项目所在国没有建立能满足京都议定书要求的GHG调查和报告的程序,则该审核是强制性的。
PDD的确定包括对项目技术特点、实施计划、可持续发展参数和时间表等项目信息的评审,还包括对监测和核实计划的评审。
减排的确定是核实减排量或移出量,该过程须符合适用的京都议定书的准则。如果JI项目东道国没有满足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规定的适用方法和报告的要求,那么对该JI项目的核实是强制性的。
减排的确定包括对基准线计算、监控结果和数据收集和绩效记录的评审,及与项目参与人员和利益相关方的面谈,并包括对实际操作和数据收集的和准确性及监测设备的评审。于2000年或以后开始的项目可列为JI项目,不过,减排量只能到2008年后才可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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