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
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之一,适用于发达国家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什么?
京都议定书要求只有经过核证和核实的CDM项目才是合格的。核证发生在项目开发阶段,而核实发生在项目实施阶段,即排放计入量发生的阶段。项目核证和减排量核实均须由认可的经营实体(DOE)即第三方来执行。
项目核证是指核证人员对项目设计文件(PDD)进行评估,特别是对该项目基准线、监测计划、以及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和东道国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估。核证报告用于确认项目设计-假如项目已按计划/文件要求在实施-满足CDM的要求并可产生可交易的计入量,同时还确认基准线方法和基准线设定途径是适用的并满足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中的额外性要求。项目核证和满足要求是项目可被申请注册为CDM项目的前提条件。
核实用于确定项目所达到的减排量,并以此产生核准的减排量。照惯例,核实由两阶段组成,尽管此两阶段可合并成一个阶段且经常被合并成一个阶段。
核实的两个阶段是:
1.初始核实:确定项目运作按照PDD的设定进行安装/实施,监测体系已建立且实用并符合PDD中的监测计划,同时可核实的减排量能按预期产生。核实报告确认在开始运行时项目是符合要求的,并在项目实施后有预期的减排量。
2.周期核实:确认体系和监测均符合PDD监测和报告计划中的描述,确定GHG的减排量数据是否来自正确的资料,并且所报告的GHG排放数据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核实报告确认所报告的GHG减排量的完整性、可比性、精确性和正确性。通过核准(声明)阶段性取得的减排量,核实活动得以完成。这是发放可随后进行交易的CERs(核准减排量)的前提条件。
为符合UNFCCC的规定并避免不公正情况的发生,对任一CDM项目,任何一家经营实体只能实施项目核证和核实中的一种。小型CDM项目除外。
LRQA的服务
LRQA于2005年获得CDM执行委员会(EB)授权,成为可以从事京都议定书有关的气候变化项目认证的指定经营实体(DOE)之一。我们提供CDM项目设计文件核实和CDM核证服务。